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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废物鉴别

危险废物鉴别    

   险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废物,或根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,具有危险性的废物。

危险废物鉴别方法

   危险废物鉴别是有效管理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首要前提。世界各国因其危险废物性质及立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。通常有名录法及特性法两种鉴别方法。中国的危险废物鉴别是采用名录法与特性法相结合的方法。对未知废物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否属于《危险废物名录》中所列的种类。如果在名录之列,则必须根据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》来检测其特性,按照标准来判定具有哪类危险特性;如果不在名录之列,也必须根据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》来判定该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及相应的危险特性。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》要求检测的危险废物特性为易燃性、腐蚀性、反应性、浸出毒性、急性毒性、传染性及放射性等。

危险废物鉴定服务对象

   有机溶剂废物鉴定与鉴别、废矿物油鉴定与鉴别、废乳化液鉴定与鉴别、染料涂料废物鉴定与鉴别、有机树脂类废物鉴定与鉴别、感光材料废物鉴定与鉴别、表面处理废物鉴定与鉴别、焚烧处置残渣鉴定与鉴别、含铜废物鉴定与鉴别、含锌废物鉴定与鉴别、含镉废物鉴定与鉴别、含铅废物鉴定与鉴别、无机氟化物废物鉴定与鉴别、有机氰化物废物鉴定与鉴别、废酸鉴定与鉴别、废碱鉴定与鉴别、有机氰化物废物鉴定与鉴别、废有机溶剂鉴定与鉴别、含镍废物鉴定与鉴别、有色金属治炼残渣鉴定与鉴别、污泥危险特性鉴定与鉴别、废盐危险特性鉴定与鉴别、副产物危险特性鉴定与鉴别、水性漆漆渣危险特性鉴定与鉴别、废渣危险特性鉴定与鉴别、其他废物鉴定与鉴别。

危险废物鉴别方法、标准、法规
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,2015年1月1日起施行)
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(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)

(3)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(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 2016年6月)

(4)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》(GB 34330-2017)

(5)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》(GB 5085.1-2007)

(6)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》(GB 5085.2-2007)

(7)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》(GB 5085.3-2007)

(8)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》(GB 5085.4-2007)

(9)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》(GB 5085.5-2007)

(10)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》(GB 5085.6-2007)

(11)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》(GB 5085.7-2019)

(12)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》(HJ/T 298-2019)

(13)《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》(HJ/T 20-1998)

(14)《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:急性毒性》(GB 30000.18-2013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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